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费属于全体业主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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