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了解,消费者的冰箱是2007或2008年购买,已经超过三包有效期。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之规定,第一次的修理符合规定,第二次的修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经协调,三星售后服务单位同意退回第二次的维修费120元,该情况已经与消费者沟通并告知。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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