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处调查了解,于先生为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正式企业职工(非农民工),该公司拖欠其工资4万元。按照职能分工,拖欠企业职工工资案件应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因此于先生反映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理范畴。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从行业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角度出发,责成建管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洪军进行约谈告诫,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招投标资格1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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