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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04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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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边商铺门口临时停车一分钟被罚款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于2014年7月5日有民主巷门市前住店里放了一个吸顶灯,车停下,拿进去,马上就有警察来贴条子,前后不到一分钟,出来跟警察好说歹说,就是不行,我说放进去就出来还不行啊,他说只要人离开座位就算,太气人了,咱的交通法不是这样的吗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前后一分钟,出来说了半天,就是不行,请大人明签。车号鲁KB3781
 
  
回复部门: 市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4/7/8

经落实,巡逻执勤民警巡逻至民主巷时,发现鲁KB3781号机动车停在未设停车位的路边,且驾驶人离开现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之规定,属于违法停车。随后,民警拍照取证其违法停车行为,并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此后,当事人出来在现场要求民警撤销其违法行为。基于执法严肃性和执法公平性,且有法律规定和队伍管理规定,民警不得随意撤销其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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