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10】12号)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因此物业费应从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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