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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02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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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收取
领导你好,我买的房子2008年底交的钥匙,2013年年底综合验收结束(包括消防验收也是在2013年),到现在房证还没办下来,我也一直没住,这种情况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4/7/29

《威海市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10】12号)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因此物业费应从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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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002 ·网友:刘斌 ·留言时间:2014/7/31

留言:没有经过消防验收,都达不到居住条件那也叫交房吗?不要老护着下属物业公司,你们应该好好学习了。

留言编号:2052 ·网友:张耀强 ·留言时间:2014/8/12

留言:消防部门认为,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未通过的房产禁止交付使用。物业办是否应该找消防给你们上上课?不懂就不出来乱说,护短没有好下场的。

留言编号:2061 ·网友:王海 ·留言时间:2014/8/13

留言:物管办能说下如何才叫房屋交付?难道给了钥匙就叫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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