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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888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6/23
网友:
关于公司恶意拖欠工资问题
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为7500.00元。(包括:2014年2月份工资5000.00元,五月份半个月工资25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按应发工资的25%计取,约为1875元。以上两项合计为:9375.00元。
3.要求为申请人向社保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三月末,经过公司股东之一总经理宋旭先的面试,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任职销售经理,约定工资为五千元,约定于每月十日为工资发放日。同年五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保险,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申请人工作兢兢业业,几乎无假期,每月只休息两到三天,并且年三十,大年初三,初四都在上班。公司却扣押了2014年2月份的工资(五千元)。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发。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于2014年5月18日,得到公司总经理宋旭先签字批准辞职,并与销售主管潘凤姣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签字,现辞职书保存于被申请人财务科。
截至到2014年6月12日,在申请人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特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申请人所有拖欠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问题1,6月13日在环翠区杏花村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截至到今天,6月23日,还没有收到答复。是房产老板与人社局沟通压下此案件吗?
问题2,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让我把延期支付的赔偿金的诉求,删掉。正常吗?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4/6/26

经落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6月13日雷春利向环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6月18日经审批予以受理本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电话通知雷春利。6月23日向雷春利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情况和开庭通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定于2014年7月7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本案,并已通知雷春利本人。
  二、当事人所称的延期支付工资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事宜。雷春利6月13日申请立案时,经立案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雷春利主动撤销该仲裁申请请求及加盖手印予以确认。
请你积极配合环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理,争取事情尽快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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