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为7500.00元。(包括:2014年2月份工资5000.00元,五月份半个月工资25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按应发工资的25%计取,约为1875元。以上两项合计为:9375.00元。 3.要求为申请人向社保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三月末,经过公司股东之一总经理宋旭先的面试,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任职销售经理,约定工资为五千元,约定于每月十日为工资发放日。同年五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保险,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申请人工作兢兢业业,几乎无假期,每月只休息两到三天,并且年三十,大年初三,初四都在上班。公司却扣押了2014年2月份的工资(五千元)。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发。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于2014年5月18日,得到公司总经理宋旭先签字批准辞职,并与销售主管潘凤姣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签字,现辞职书保存于被申请人财务科。 截至到2014年6月12日,在申请人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特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申请人所有拖欠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问题1,6月13日在环翠区杏花村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截至到今天,6月23日,还没有收到答复。是房产老板与人社局沟通压下此案件吗? 问题2,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让我把延期支付的赔偿金的诉求,删掉。正常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