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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8801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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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门、公共用电的电费希望供电公司收取
楼宇门、公共用电的电费由小区居民自己收取,不方便,希望供电公司收取。
 
  
回复部门: 供电公司 回复时间:2014/6/2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中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供电公司负责对楼道公用表的计量收费,公用表产生的电费分摊问题,应该由业主之间相互协商。但是考虑业主分摊电费没有依据,容易产生部分业主不积极缴纳等问题带来的小区管理等问题,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力争出台我市梯灯电费分摊办法,为业主电费分摊、收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积极与物业、居委会联系,力争将楼梯灯照明电费与小区其他公共附属设施(例如电梯、消防、绿化等)一样,并入物业服务内容。苗先生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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