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废机油属于废矿物油类(HW08)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回收和信息交换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09】180号)要求,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开始选址论证,于当年12月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占地20亩,厂房面积7000平方米的威海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站,取得了山东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危证0035号),是我市目前唯一一家取得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HW09、HW11-HW14、HW16-HW18、HW21-HW23、HW29、HW31、HW33-HW36、HW39、HW41、HW42、HW46、HW49等27种,主要负责威海市辖区内危险废物的回收、贮存、转运工作。废机油具有利用价值,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集后,转移至省内有综合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其收购价格按废机油的品质,以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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