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市现行停车场收费政策是2011年出台的。其基本思路是:在考虑停车供需矛盾及影响交通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停车场实行差别定价管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实行不同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发挥价格调节疏导作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车位利用率。因此,我市道路、公共、景点等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不尽相同的。相比道路、公共停车场,旅游旺季时,景点停车场内车辆停车时间较长,停车时间集中,导致停车难的现象更为突出。为了缓解停车压力,对我市景点停车场实行淡旺季价格管理,并根据旅游特点,以3小时做为一个计时时段。 您所提到的幸福公园停车场就属于此类景点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为:旺季,小型车白天5元/3小时,夜间5元/次;淡季,按同类区车型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小型车白天2元/2小时,夜间3元/次。该政策出台后,已经取得了良好的调节效果,希望在今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得到广大市民理解与支持。 至于您反映的其它问题,我们将要求经营单位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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