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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837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4/30
网友:
报案,文登工商银行与检察院勾结非法侵占私人财产
1995年初我所在单位在文登桃园小区购买房屋四套,其中一套分给我居住.1997年,时任文登工商银行行长杨振广,勾结文登检察院,以单位间经济纠纷为名,对我已住一年多的私人住宅非法查封,后强行破锁搬空家具.致使我夫妻在文登工作一生,都已退休,却无一住房.望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惩治这一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我住房,赔偿装修和家具损失.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4/5/8

经文登区公安局向丛先生了解得知,其所在单位与文登工商银行有经济纠纷,对于其提出的问题,已建议其到原单位或查封机关了解相关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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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1612 ·网友:丛肖恒, ·留言时间:2014/5/7

留言:1,法人债务不应以私人生活必需品抵尝,这是常识.
2,如果银行认为此房应用来抵债,应通过法院保全并审理后取得,而非砸锁破门强行搬空家具暴力取得.
3,检察院如个人参与是违纪,如封条盖公章则具有黑社会性质.
4,做丈夫的我当时在外地出差,妻子带着上小学的女儿在家,妻子回家发现门被贴了封条,她愤而撕掉进屋继续生活,后有检察院的人上门恐吓.妻子因此大病一场,女儿很久不敢上学,害怕穿制服的人.他们的行为给我妻女造成极大损伤.
5,我夫妻是随都是军人的父辈来到本不属于我们的文登,我们把全部青春给了这片土地,他们抢走的房子是我们唯一的住房,辛勤工作一生,现在都到了退休年龄,我们却上无片瓦下无寸土.
综上,公安机关应惩治这种仗势欺人的恶行,而非由法院审理的经济问题.
   文登丛肖恒强烈请求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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