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由于该消费者没有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也没有说明什么时间吃了什么食品中毒,是否能够提供购物发票等信息,我局无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人可以拨打我局电话5620850(高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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