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小区由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开发建设,2013年7月1日与选聘的威海易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交付使用。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小区地上停车位属规划批准,且地上停车位相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二中第八条有明确约定,小区内出卖人未出售的所有房屋、车库、车位、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场地、处所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目前,开发商既卖也租,符合物权法规定。经现场调查,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内还配建了60个公共停车位,目前仍在建设中。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十六条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未购买或租用车位的车辆禁止在小区内停放;第十九条第十四款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在除停车场外的小区任何位置停放车辆。此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五款也对小区停车服务进行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遵从合同约定对小区停车进行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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