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四项创业补贴两方面的扶持政策。一、小额担保贷款。为鼓励创业行为,解决部分创业者创业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市于 2003年即开展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扶持有创业意向的各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本市户口,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由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创业贷款的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2年。如有需要,可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中市区范围内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上述证件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二、四项创业补贴。自2008年以来我市相继推出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四项创业补贴,有效的扶持了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对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需要租赁固定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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