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林女士原为环翠区档案托管人员,自2011年1月档案托管并缴纳社保,其中养老保险自2011年1月缴纳至2013年12月,医疗保险自2006年1月缴纳至2013年12月(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为补缴部分)。当事人想咨询能否停缴几年,什么时候有钱了再继续交,不知是否可以?二、 答复意见: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29号文】的相关规定:2011年7月以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我们安排工作人员,就有关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向林女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告知如果发生中断,中断部分的养老保险按现有政策无法补缴。如果发生医疗保险中断情况,中断期间将不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建议林女士尽可能每年足额缴费,避免到退休年龄需要延长交费且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其表示已了解养老及医疗保险补缴政策,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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