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出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的规定,这项政策原文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新的针对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待新政策出台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将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失业人员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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