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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7909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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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下来了后,村委私下给了其他人
93年张村镇张村的宅基地批下来了后,村委私下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4/3/27

  据了解,当事人董平系张村镇张村居委会居民,1965年出生,现年50岁。其母陈福英于1992年12月以“儿结婚用”为由申请宅基地,原威海市环翠区土地管理局审核后于1993年6月21日经环翠区人民政府批准,以陈福英名义办理了民房宅基地申批表,但该宅基地获批后一直未开工建房,未建房的原因现已无法查询。根据1992年《威海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威政发〔1992〕11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农村居民对批准使用的住宅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不得买卖。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建房的,取消土地使用权”。鉴于申请人未建房,原批准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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