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威政发(1999)25号文件和威财综(2003)32号文件规定,符合补偿条件的军转人员与所在单位职工一起纳入发放范围,各类企业是否发放补偿以及补偿的发放时间和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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