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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77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5/28
网友:
车库是否收物业费?
车库是否收物业费?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2/6/1

针对张先生所咨询的问题,下线后,我们立即与张先生取得联系,并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张先生住在杨家台小区,由港城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杨家台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小区内车库、草厦子等设施改变用途的分别按每年180元、12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张先生分别将自有的车库、草厦子改变用途用于居住,为此,物业服务公司依此标准收费了相关费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威海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以及改变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按住宅物业费的2倍收取。要求港城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立的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就收费问题达成一致,市、区两级物业管理将跟踪督导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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