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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775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3/3
网友: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翠区
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好!
我是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护路工人。
我们单位的月工资才1261元。离去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差很多。比今年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差得更多。
请你局对我公司进行查处,对公司领导进行教育,督促我公司把我们护路工人的工资涨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同时也对以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补齐。我们职工得生活的好,物价上涨这么快,我们的要求不高,就是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4/3/18

经查,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在威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尉旭光,注册前系威海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主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及公路养护工作。该单位目前有养路工105人,60周岁以上的102人,3人接近60周岁,每名养路工均与单位签订了《公路日常保养承包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内单位每月发放承包费1250元,主要负责崮山、桥头、草庙子、汪疃、初村、孙家疃、茴山的国道、省道的公路养护。
上述事实,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公路日常保养承包协议、承包费发放收据等证据佐证。
此举报案件的关键在于养路工与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主体资格是指男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等);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举报单位105名养路工中共有102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失去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被举报单位余下的3名男养路工未满60周岁,但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所有105名养路工签订了《公路日常保养承包协议》,明确了双方建立了劳务承包关系。综上所述,105名养路工与被举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承包关系最大的区别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建立劳务承包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劳务承包费,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来约定的,支付的数额可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亦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经与单位负责人联系,单位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护路工的承包费用。联系单位: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521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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