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2004年9月2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4]179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居民确有需要,可参考公安部人口统计中关于非农业统计口径的认定:(1)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人口;(2)市辖镇、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或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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