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环发〔2009〕87号)第七条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反映的车辆仍然是绿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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