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区一名登记失业人员,由于高区规定必须找公务员或教师做保证人才能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此我认为很不合理。 1、贷款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抵押、质押、保证人等任何一种反担保的形式,高区为什么随意剥夺贷款人的合法权利? 2、为什么将保证人资格仅仅局限为公务员及教师?政策制定者本身作为公务员,不回避利益冲突,有自肥之嫌。部分公务员有可能从事有偿反担保活动。这样的政策机制漏洞太大。 3、为什么仅仅惠缘担保这一家担保公司?指定依据是什么?有考核、监督、退出机制吗? 4、是否统计过因为这个规定而无法创业的失业人员的相关数据?对外来创业的人员的影响有多大? 5、这一规定与我市近邻青岛、烟台的做法的差异在哪里。 在此呼吁高区财政部门书面答复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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