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价格问题属于物价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燃油附加费的制定是综合兼顾汽油和液化气价格等因素的。2011年,市物价主管部门在深入开展出租客运市场调研,充分兼顾当时汽油及液化气价格上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下发了《关于威海市区出租客运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规定“燃油附加费的加收标准为每乘次1元,由驾驶员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外向乘客另行收取。”2012年,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威海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将现行加收一元燃油附加费政策时的油气价格作每升7.5元、4.3元为联动机制的首次启动点。目前油气价格未达到联动机制的启动标准条件,因此出租汽车运价暂时不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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