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凡外地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转入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或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的客运车辆,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受理转入登记。除上述车辆外,其它申请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GB17691-2005,GB14762-2008等)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方可办理转入登记。如果车主是同一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及其工作规范要求,车主可以持身份证明到转出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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