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一、关于高温补贴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编号〔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经我机关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振华商厦商场保卫部员工工作地点是在商场内部,商场内部配有空调,全年运转。商场内的工作人员不存在高温作业情况(商场外部停车场管理人员因年龄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适用以上规章),商场已就不发放高温费的依据向员工做了说明,包括保卫处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均了解此事。二、关于加班费发放振华商厦保卫部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停车场管理人员,此类工作人员年龄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故此类工作人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加班费发放的相关规定。二是商场内部保卫人员,此类工作人员采取的是轮班制,即隔一天上一个夜班。夜班值班12小时后休息36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已超过24小时,平均每天工作6小时,故此工作形式并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经对振华商厦的考勤表和工资支付明细进行了查阅,未发现欠发加班费的情况。联系单位:环翠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521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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