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鲁公通[2009]157号)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无法办理“三投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靠的,应由集体户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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