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去世后享受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是从1988年8月1日实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开始的,规定为从去世的下月起发放6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使用;2004年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去世后按其生前享受的抚恤金标准,从去世的下月起,再发放12个的残疾抚恤金,作为家属为其处理后事的丧葬补助费使用。邵女士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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