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环发〔2009〕87号)第七条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环保检验标志是根据车辆出厂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来判断的。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05号)文件要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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