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如下条件,可补缴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1.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4. 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当事人年龄不符合要求,因此不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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