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联系,沈先生的父亲现年63周岁,1988年曾在某集体单位工作过,有一健康证明,但无单位名称和公章,无法证明其工作经历,故无法办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告知沈先生,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资料: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答订的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获奖证书、健康查体证、考勤表、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等能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五七工、家属工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6.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7.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 沈先生对我们的解释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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