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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7108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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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您好!我是经区的,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最近下发的关于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我想给我家老人缴纳,但是社区的办保险的人员说要老人得提供96年以前在村办企业或是集体单位工作的证明,可是30年以前的工作单位哪里还有什么证明啊,为什么环翠区和高区都不用这个,而就经区需要呢,这三个区的政策不一样的吗?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3/12/6

经调查,经区社保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根据鲁政办发[2011]64号和威政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人市城镇户籍;(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工作经历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其他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将无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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