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经区社保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根据鲁政办发[2011]64号和威政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人市城镇户籍;(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工作经历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其他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将无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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