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威海景仁馅饼环翠店工作13个月,但是公司始终未给买保险,所以我在11月末以公司为给买保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补缴,但是公司却要求我退还每月500元并交纳个人应缴部分,才给我补保险,就是我总共得给公司交9000多元才可以买到保险,我不认可,于是找到你们寻求帮助,但是我对你们负责人员的答复有疑问,请帮忙答疑: 1.11月25日我先后到市社保,环翠区社保,经区社保投诉,每区社保科都说不归他们管,即使最后经区社保受理了,但是他们还是不确定说该找事发地社保--环翠区社保,环翠区社保却说景仁馅饼的保险在经区交,应该找经区社保,请问哪个社区该负责处理? 2.经区社保受理后第三天,给我出示了公司提供的有我签名的简易劳动合同和没我签名的工资明细单,劳动合同上工资组成部分有他们手写的包括基本工资,社保补助。。等等,但未写具体数字,工资明细上写的每月基本工资1400,社保补助500,你们工作人员说公司应该给我们交保险,但在这之前,需要协商好我们应该退回给公司多少钱后,公司才能给我们交,因为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给我们了社保补助,我们拿不出证据证明我们没收到此笔款,所以我们应该退回给公司每月500块。但是我不认同社保补助500块的说法,也不同意退还每月500块,首先没有我签名的工资明细为什么可以作为证据用?其次劳动合同上只说有社保补助,但是什么是社保补助,合同里哪项规定写明在给我们交保险前需要退钱给公司?更何况我们也不认可公司给我们发了社保补助, 再次公司交保险不是国家规定的应尽义务么?为什么在我们举报公司没给员工交保险时,你们不是监督让公司立即给补缴,反而是跟举报人协商需退回给公司钱后公司才答应去补缴保险?最后我认可的是在补缴保险时,我会缴纳我该缴纳的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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