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10月17日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要求,我市拟于12月1日起,在市区齐鲁大道以北,海埠路以西,沈阳路以东,环山路以内区域(均不包含边界道路,以下简称“禁行区域”),分时段禁止“黄标车”通行。交警部门于11月份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广泛媒体宣传,就黄标车禁行措施征求市民意见,具体规定将于近期正式通告实施,敬请关注。通告中禁止通行的“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但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从环保部门获悉,2000年以前出厂的汽油车和2008年以前出厂的柴油车基本都属于黄标车,将在市区规定范围内予以禁行,其它车辆均属于绿标车,不受禁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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