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4、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邹女士年龄不符合集体企业参保条件,因此无法办理集体企业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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