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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963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3/11/22
网友:
关于生育保险
我们生孩子之前去大市的劳动局去了解生育保险的问题 前提是我老婆在之前的单位不干了 然后在大市那里托管 之前问她们的人是按照哪里给报销的 她们说是原单位 结果我老婆生完孩子 我去领取生育保险的时候 她们是按照在她们那托管的平均给给付的 我想请上级领导给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和一个让我们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回复部门: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13/11/25

经电话了解当事人林辉,现属于环翠区档案托管人员,怀孕后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当事人咨询环翠区医保处工作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工作人员答复为按照生育时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该答复造成当事人理解为按照原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致使造成误解。
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55号文件规定,一是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是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环翠区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解释和道歉工作,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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