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电话了解当事人林辉,现属于环翠区档案托管人员,怀孕后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当事人咨询环翠区医保处工作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问题,工作人员答复为按照生育时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该答复造成当事人理解为按照原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致使造成误解。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55号文件规定,一是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是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调整为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环翠区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解释和道歉工作,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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