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对在1个检验周期内,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对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在用电梯的规定检验方法和内容,进行检验。 (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改正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请市民不要乘座未检验电梯,遇到未检验电梯,可向12365举报。《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上述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检验申请。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威海(包括所属市、区)现唯一的具备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威海分院,电话:59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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