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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7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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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违反《物权法》在居民楼上安装无线设备
威海十中东侧,塔山中路240号、242号楼楼梯北侧安装了移动公司的信号装置,我是该楼的居民,在全体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无线发射接收设备,对楼体造成破坏,是违反《物权法》的,请给予拆除。另外,该设备会给我们带来辐射危害。
 
  
回复部门: 移动公司 回复时间:2012/5/28

尊敬的客户您好!根据您反映情况,我公司立即进行了查证,经查我公司在塔山中路安装的设备为无线宽带,主要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业务,与联通、电线的宽带业务类似,同属公用电信设施,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对功率小于15W的设备免于管理,我公司设备的发射功率仅有0.5W,属于环保豁免范围内设备,对人体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另,240号楼的设备很小(20*18*4厘米)且安装在楼体2层公共部分(用户居住在顶楼),对楼内住户不会产生任何不便影响,未存在楼体破坏问题。
同时,也不存违反《物权法》的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我公司的无线宽带建设布局是按照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确保无线覆盖范围。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若我公司设备存在此方面问题,可随时联系,我公司将尽快维护与养护。
通信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千家万户的大事,我公司将持续秉承“同步于世界先进的个人通信技术,服务于威海知识经济建设,打造数字威海” 的企业理念,善尽经济、社会与环境责任,为建设创新开放宜居幸福的新威海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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