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2月《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发〔2007〕96号),扶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威海市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根据2012年1月30日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威财教〔2012〕2号),自2012年起1月1日起,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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