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该小区情况:一是小区规划建设车位、车库未能充分利用,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二是依据《房屋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车位租赁合同》、《车位出售合同》的约定,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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