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做出如下答复: 根据《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威政发〔2000〕17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 (三)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是非本村村民的或者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鉴于您是现役军人,实行军籍管理,户籍现不在本村,故暂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待转业或复员之后,符合上述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使用宅基地。 如有其它问题,可向市国土资源局征地管理科咨询,联系电话:5806126。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