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文登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1]6号)中缴费补贴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我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余下的50%由个人负担,但不再享受50元的缴费补贴”,于先生符合缴费补贴条件。但于先生在2010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未提交残疾证明,所以没有享受该补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每年3月至6月底,过期不予办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到位后,已无法再申请缴费补贴。2010至2013年度缴费补贴不能补发,请于先生2014年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养老保险费时携带残疾证,我局将按照规定为于先生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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