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是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是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是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上述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经电话沟通,当事人原属企业法人没有参保,暂时不能办理失业证。已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政策,建议当事人与企业协调,由企业经过整改后提供相关手续再进行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