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反映情况属实,该区域未实施物业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划法规、城市容貌标准乱打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规划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拆除或责令恢复原状。威政发【2008】53号文件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管理及其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建议转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与刘女士进行沟通并解释清楚。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