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上经营的肉类产品,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上加盖验讫印章或标志,就是经过检疫的。我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其它畜禽虽然没有定点屠宰,但均要在宰前进行申报检疫,由畜牧部门根据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类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这类产品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希望广大用户在购买肉类产品时索要检疫证明并查看验讫标志。如果经营的肉类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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