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于2013年8月29日上午与王美丽女士取得联系,并对其所提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具体内容如下: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是指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你最后结清时间为08年11月25日,那么13年的11月25日银行将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你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到时你的信用卡行会对你的记录进行自动处理,如果为了保险启见,建议你到时可以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窗口进一步核实,如果你的不良记录仍然存在,你可以与你的信用卡的发卡行联系,也可向人民银行提出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以解决你的个人信用记录情况王女士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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