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2004年10月1日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当事人2007年从上海将户口迁回草庙子镇隋家疃村,上海公安机关迁发的迁移证上为其标注“非农业”,而其现在户籍所在地的隋家疃村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情况造成公安机关无法立即为当事人出具其所需要的“非农业户口证明”或“户籍性质未变更证明”。新区分局从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情况出发,依据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于8月30日为刘波出具其户口性质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证明,当事人表示满意。谢谢您的参与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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