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王骞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终生服药,无法正常工作, 2010年10月18日被区福利院接收。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福利院为避免干扰其它老人正常生活,跟家属反复沟通,劝其入住威海市康宁医院进行专业治疗,但家属一再拒绝入住,后经双方协商,其家属愿意与福利院签订代养协议,由家属抚养,福利院每月按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和医药费。目前王骞每月领取生活补助810元,执行的是原来的老标准,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保障机制的意见》[2012]1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840元的标准保障。由于此前王骞监护人没有与区社会福利院签订代管协议,建议双方补签协议,之后按新标准发放补助。2012年至今按照每月差额的30元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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