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一)营业税:1、如果出售房产是商用房,以出售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值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2、如果出售房产为住房,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根据缴纳的营业税,按7%、3%、2%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个人所得税:房屋出售收入扣除房屋原值及合理税费,按20%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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