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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0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5/12
网友:
农业户口如何认定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您好:我家户口于1994年迁入温泉镇,户口显示是温泉镇双泉城居委会机关散户,且为农业户口,但并未分得土地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生活。父母一直打工,父亲因病2007年过世,现在想申请廉租房或经济房,但是需要城镇户口,我应该怎么样确认我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2/5/14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威海市居民户口,不再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中明确指出:“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关于想申请廉租房或经济房而需要城镇户口性质的问题,可咨询房管局进一步明确界定要求,准备相关手续。我们电话与谢先生进行了沟通、解释,谢先生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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