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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95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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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泊租地金分配不合理
根据村里的文件,我村的土地被保税区暂为租用,保税区内外地租金与补贴共1300元/人/年。这部分土地收益为村民土地流转合理的土地收益。6月24日村里《大水泊村征地后农民养老保险及生活补助制度方案》将1984年后迁入列为外迁户,百余户只能享受土地收益的50%,即650元/人/年。
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请问村里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与规定,每年650元,还没有土地租金800元高,请问如何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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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3/8/7

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征地后村民待遇的问题,村民待遇问题一般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根据《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应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5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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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066 ·网友:, ·留言时间:2014/8/17

留言:什么叫一般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一般??请问您到底知道不知道?要准确的。肯定的回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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